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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如何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021-01-07【工商财税知识】个赞

简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小型商贸企业有3个月辅导期,辅导期的进项发票需要先比对后抵扣,有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小型商贸企业有3个月辅导期,辅导期的进项发票需要先比对后抵扣,有咨询当地税务部门,说辅导期间,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能够勾选的发票就能够在该所属期进行抵扣,因没有找到相关的政策或官方解释,而上述40号文强调需收到税务部门的《稽核结果通知书》,请问《稽核结果通知书》在哪里下载,或者说能够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勾选的发票就能够抵扣?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二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纳税人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可勾选确认的扣税凭证,视为该数据已稽核比对相符。 请您参照上述进行判定,如无法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