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工商财税知识工商财税知识

关于广州个体工商户设置简易账及纳税申报的问题

2019-10-11【工商财税知识】个赞

简介关于广州个体工商户设置简易账及纳税申报的问题(一个经营地址为互联网电商店铺地址的个体户)

注册登记了一个经营地址为互联网电商店铺地址的个体户,税务登记认定为核定征收,目前实际营业额非常微小,每月一、两百元,查询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按办法我营业额非常小,应该是设置简易账或者经税务机关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现有如下问题咨询: 1、上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要求设置复式账有一条是“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请问像我这种情况有没有要求做复式账,设置简易账是否合法正确? 2、设置了简易账我在电子税局上报税时提示填写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里找不到相应的会计制度(会计制度是必填项),是否无需填写该报告书,同时是否无需申报财务报表(简易账仅设置了利润表)? 3、因记账较困难,委托代理记账机构经济又负担不起,如想申请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应该怎么申请,提供什么资料? 上述三个问题,烦请详细解答,不尽感谢。网上查了很多都没有正面的答案,也是很多同行的困扰。

解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另外,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为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另外,如属上述文件规定应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及办理财务报表报送的情形,应按规定办理。此外,如网上无法办理业务,建议您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服务厅办理业务。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