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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外资公司)不适用“一址多照”政策

2020-12-31【工商财税知识】个赞

简介外国地区企业(外资公司)不适用“一址多照”政策

我公司为一香港设立的有限公司,现考虑在广州市天河区全资投资设立一子公司,主要经营批发业。在选择注册地址时,拟成立子公司可否适用“一址多照”的政策,与一香港公司在广州设立的代表处共同登记在统一地址? 
答复: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适用“一址多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