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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热点的10条问题

2019-07-04【工商财税知识】个赞

简介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热点的10条问题

1.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答: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属于征收对象,无需缴纳保障金。
2.问:申请注销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缴纳保障金?答:用人单位注销税务登记,无需缴纳当年度保障金,需缴纳上一年度保障金。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在每年 6月 30日前如实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审。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税务机关按照当地已公布的最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相关优惠政策征收保障金。
3.问:用人单位存在总分支机构如何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答:用人单位存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由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机构负责向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审,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4.问: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如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答: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办法》,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派遣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无论是否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代缴社会保险,派遣职工均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派遣单位的工资总额要包含用工单位所支付的派遣职工工资。
5.问:实习(见习)生是否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因此,如果实习(见习)生属于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不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果实习(见习)生为非在校生,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6.问:聘用外籍员工、港澳台员工、离退休人员、临时工等是否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粤财社〔2017〕51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籍员工、港澳台员工、离退休人员、临时工,包括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处于试用期人员、编制外招用人员、派往外单位工作(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的工资均计入工资总额,以上人员均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7.问:工资总额计算起止时间如何确定?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因此,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计算为年审年度1月-12月期间实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
8.问:工资总额由哪几部分组成?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9.问: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有哪些?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10.问: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解释,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全部计入工资总额。 11.问:交通补贴、私车公用补贴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规定:机关、事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