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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8年前倒闭个体工商户士多店解非问题多,处罚涉税近万元,冤枉!”

2019-08-28【工商财税知识】个赞

简介转载“8年前倒闭个体工商户士多店税务解非问题多,处罚涉税近万元,冤枉!”

商户咨询:
尊敬的税务局领导: 2011年7月开了天河区元岗某某士多店(小编匿名了),几个月后生意不好无法经营倒闭,当时家中有急事处理,致电元岗工商所场所不在经营,遇当年六所迁址办公没在工作时间办理成,事后,生活工作忙碌忘记了。去年列入非正常,今年6月合伙成立公司7月报到影响才知道此事,之后辗转沙太路龙洞税所五六趟,导税台、税管员、办税窗几天填写报表四五百份,为了配合工作尽快处理好同意签字处罚2000元,等待通知交罚款了结。7月底接到龙洞所电话说:除了交罚款2000元还要交7000元税款!冤枉啊!已停业多年了还要税款! 当年营业的那几个月依法纳税,是每月银行扣税,后来不做了就没有存入税款,作为一个守法诚信纳税公民,有责任也懂依法纳税,就是无法接受已经停业8年的士多店产生罚款税款近万元(9000元)的处理,希望领导给予建议与合理处理,谢谢!
税局回复: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19号)的相关规定,税务局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核定后,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税务机关可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详细建议查看《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15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